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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一环卫工身故三年 家属方知曾入团体意外险

2026-05-06 14:05:06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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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 记者  于大龙 赵双红 

一起环卫工人意外身故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历经四年诉讼,近期尘埃落定。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6年4月20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家属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须向逝者三位亲属支付3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一名环卫工人在清扫路面时因交通事故身亡,单位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但家属在其去世三年后才知晓保险的存在。法院最终认定,诉讼时效应从家属知晓保险合同存在之日起算,而非事故发生之日。

然而,在这起诉讼的焦点之外,一个更为基础的监督性问题浮出水面:作为投保单位的滨州创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洁公司”),为何在员工工亡后,始终未向家属告知涉案保险的存在?投保企业在此案中道义何在?

在此案件中,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于2021年2月,起诉已超2年诉讼时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结合案情综合判断,不能仅定于事故当日,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支付30万元理赔款。

本案所涉保险为用人单位创洁公司为其员工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系用人单位,被保险人系员工,受益人通常为法定继承人。用人单位是否向员工或其家属告知投保事宜、是否交付保险凭证,直接影响受益人能否及时知晓保险合同的存在并行使索赔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无相关证据证明投保人创洁公司已向被保险人王某某家属告知涉案保险合同的存在或交付相关保险凭证。被保险人家属在王某某因交通事故突然去世后,客观上难以知晓用人单位曾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王某某家属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立案信息截图、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24年才知晓涉案保险合同的存在,2025年才确定保险人为保险公司。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家属于2024年知晓涉案保险存在,并认定诉讼时效应自知晓保险合同存在之日起计算。

据企查查,创洁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578.07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超,位于山东省滨州市,公司人员规模为50-99人,参保人数为85人。滨州中海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为创洁公司唯一股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持股100%的实际控制方。

4月29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创洁公司,自称是公司负责人的孝某在电话中表示,投保情况(王某某)本人知晓。对于为何在已经认定工亡的基础上,员工家属几年后才发现团体意外险的存在的询问,孝某表示只要符合保险理赔要求,一般就会启动理赔程序,可能是因为没有提交相应资料或者其他状况,对于具体情况还需要进一步了解。

速豹新闻网编辑:赵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