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记者 赵双红

12月25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吹风会。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韩朝晖就《办法》出台必要性、出台过程、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作了介绍。
出台必要性
近年来,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全市有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主体1800多个,设备5300多台,覆盖1500多个居民小区。同时,该行业也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责不明确、行业经营不规范、水质安全有漏洞等问题。由于国家、省级层面尚未出台现制现售饮用水法律法规,导致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时缺乏法律依据。为了保障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亟需出台本办法。
出台过程
2025年年初《办法》被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卫生健康委起草《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6月中旬报市司法局审查。6月底至8月底,赴威海、青岛、徐州等地学习有关立法经验做法;深入滨城、阳信等地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并书面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市直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与市直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就有关条文进行研究论证,并征求省司法厅相关处室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19个部门会签,形成《办法(草案)》。经市司法局审查,《办法(草案)》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体现了相关立法原则,主要制度及措施必要、可行、合法。《办法》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9日,经市政府令第21号公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其他地市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共二十七条。
第1-4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责,列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职责。
第5-10条:主要规定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水质标准、设备设置、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测。规定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标准。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设置要求。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建立水质检测制度。
第11-15条:主要规定尾水利用、巡查维护、材料更换、信息公示、信息报送。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明确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
第16-20条:主要规定应急处置方案、管理档案、突发事件处理、监督检查、社会监督。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流程和要求。明确社会投诉举报途径和处理要求。
第21-27条:主要规定指引条款、处罚条款、追责情形、概念条款、施行日期。针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违规行为设定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