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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7 14:46:4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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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记者 赵双红

1月17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政策吹风会。记者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规范和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滨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韩朝晖就《办法》出台必要性、出台过程、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等作了介绍。

出台必要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住宅区已成为消防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火灾高发的主要场所。从全国来看,居民住宅区火灾数量仍呈现上升趋势。国务院安委会和有关部委先后部署开展了一系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环境有所改善,但火灾数量上升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从滨州市来看,居民住宅区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消防车道被占用因而影响消防车通行和救援;电动自行车管理混乱,集中充电难度大,分散充电火灾隐患大;消防设施故障较多,维修不及时;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难等。为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亟需出台本办法。

出台过程

2024年年初《办法》被列入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6月报市司法局审查。7月,市司法局与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立法调研组,赴扬州、濮阳等地学习有关立法经验做法;深入滨城、邹平等地开展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通过网站、报纸等面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并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与市直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就有关条文进行研究论证,并充分征求省司法厅相关处室、省消防救援总队意见,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10月,与19个市直部门、单位会签,形成《办法(草案)》。11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经司法局审查,《办法(草案)》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体现了相关立法原则,主要制度及措施必要、可行、合法。2024年12月20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31日,经市政府令第20号公布,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办法》共二十条。

第1-5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投诉举报。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明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职责。

第6-9条:主要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义务、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委托管理。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进行约定。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高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10-14条:主要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任、物业服务人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承接、相关企业义务和居民住宅区内的禁止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禁止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电池,禁止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用于餐饮、歌舞娱乐、校外托管或者生产、加工、储存等经营活动。

第15-17条:规定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费用承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执法协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相关维修主体逾期不维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改,所需费用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18-20条:规定通用条款、追责情形。相关处罚上位法已很完善,本办法并未新增处罚,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情形。

据韩朝晖介绍,《办法》聚焦滨州市住宅区消防工作面临的三项突出问题,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了相关规定。

聚焦滨州市住宅区内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的问题。《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对住宅区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作出了鼓励性规定;第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并对以上场所的位置、线路、充电装置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聚焦滨州市住宅区消防设施整改维修责任界定、落实困难的问题。《办法》第十五条对保修期内、保修期外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责任主体和费用承担规定进行了重申。当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立即维修,而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等主体逾期不修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办法》第十六条作出了“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机构、维修资金代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的规定。

聚焦滨州市住宅区居民违规行为治理困难的问题。一方面,《办法》第七条对住宅区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技防措施等作出了要求,以减少居民乱停乱放、私拉乱建、上楼充电、车进电梯等“违规需求”;另一方面,《办法》第十四条对常见违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尤其是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分别对“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前室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电池”的行为明令禁止。通过以上规定,《办法》对重点违规行为“疏堵结合”,可有效减少住宅区内火灾隐患。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赵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