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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公安提示:自觉遵守燃放规定 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024-12-31 15:06:13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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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于20241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主城区和县市区建成区全年禁放烟花爆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滨州公安提示:自觉遵守燃放规定,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禁放范围      

滨州市主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黄河大道,北至北海大道范围以内(含上述道路);

沾化区:东至洚河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金海路--富安路;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驻地;

邹平市:东至月河六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北外环(包含上述道路);

惠民县:东至大商沟,南至孙武八路--乐胡路--大济路,西至233国道(庆淄路)--340国道(永莘路)--胜利沟--苏李村北生产路--233国道(庆淄路),北至乐胡路--孙武一路--史何路--永莘路;

阳信县:内环东路以西、阳城十路--沟盘河以北、内环西路以东、白杨河以南合围的区域内;

无棣县:东至棣新九路,西至荣昌路,南至海丰五路,北至海丰十九路;

博兴县:东至205国道,西至新城三路,南至滨河大道,北至永和转盘;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至新一路截渗透河,南至新六路(滨州瑞恒新型建材公司),西至道旭干渠、高七路,东至高十四路、高十三路、205国道合围区域(包含上述道路);

北海经济开发区:东至滨港六路,南至郝家沟路,西至滨港十二路,北至北海大街(包含上述道路)。

全域禁放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下列地点全年禁放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4.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5.仓库、停车场;

6.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8.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9.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0.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滨州队长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赵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