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记者 赵双红
4月28日,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海洋渔业资源,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3年12月20日经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唐海涛介绍,滨州市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滨州市海域滩涂资源丰富的优势,把海洋牧场建设作为推进渔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规划建设了滨州正海、新创、顺潮、渤海水产等4处海洋牧场,其中国家级海洋牧场1处,省级3处,带动贝类底播40万亩、牡蛎吊养5万亩。同时,海洋牧场建设面临着海洋牧场管理职责不清、缺乏科学布局规划、深度开发不足、安全和环保制度缺乏、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海洋牧场管理立法工作。
《条例》共二十六条,在制度设计上坚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建设海洋强国的意见》提出的“提升海洋渔业质量,优化海水养殖结构和布局,完善捕捞限额管理和休渔禁渔制度,高标准建设海洋牧场”战略方针,因地制宜,体现滨州特色。从当前海洋牧场建设及管理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滨州市海域特点,将海洋牧场进一步发展所提出的新需求纳入滨州市海洋发展总体布局,进行了科学、系统规划。
《条例》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海洋牧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依法给予用地用海支持,落实海洋牧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鼓励海洋牧场技术创新和海洋牧场多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海洋牧场管理水平。同时,在充分结合滨州市海洋渔业发展特色的情况下,将“鼓励转捕为养”作为立法关注重点,更加注重规范和引导广大渔民改变传统的捕捞渔业方式,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有效修复海洋渔业资源,解决海洋捕捞渔民的实际问题。
《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立足滨州市实际,特色鲜明,实用性强,特别是在保障渔民增产增收、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进行了大胆有益探索。
注重维护渔民切实利益。《条例》规定,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捕捞渔民转捕为养,落实好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政策,开展新型渔民技能培训。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吸纳转产渔民。鼓励企业、合作社、渔民共建共享,探索建立产业联合体,实现深度融合发展。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充分利用海洋牧场空间,开展多营养层级综合生态养殖。这对滨州市做好创新海洋牧场发展模式作出了更科学、更细致的规定,促进海洋生态修复,兼顾捕捞渔民的实际利益,凸显了地方立法特色,是滨州立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强调海洋牧场技术创新。开展海洋牧场建设与管理工作,需要加强技术创新,也需要产业发展支撑。《条例》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渔业本土种质资源研究、开发、利用,鼓励培育养殖新品种、研发新设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将极大地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滨州市海洋牧场行业健康、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鼓励海洋牧场多产业融合发展。为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工作,促进海洋渔业产业升级,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高水平海洋牧场,《条例》提出,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拓展海洋牧场功能,建设生产、观光、垂钓、娱乐、文化、科普等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配备在线监测系统,开展人工鱼礁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渔业资源调查,及时掌握礁区环境和资源变化情况。
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协调机制。《条例》规定,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牧场联合执法和跨区域执法协调机制,建立重大事件通报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事、海警等相关部门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在海洋牧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条例》通过明确部门职责,使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提升海洋牧场管理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