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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3-12-18 15:36:30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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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杨国永

12月18日,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提升城市品质,彰显滨州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人文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3年10月31日经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唐海涛介绍了《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

《条例》出台的背景

滨州市位于鲁北平原、黄河三角洲腹地,北拥渤海,黄河穿城而过,河流水系较多,具有独特自然地貌和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传承。这些宝贵的资源,对促进滨州市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由于关于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仅有《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出台的《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各部门之间缺乏统筹协调、有效衔接等因素,一些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周边环境特别是重要城市景观不协调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滨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有些景观风貌的保护和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作为2023年的立法项目,通过立法解决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条例》审议重点和主要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围绕《条例(草案)》规定是否同上位法抵触、是否符合本市实际、是否科学合理规定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审议。《条例》共五章37条,主要内容:

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加强重点地区保护

《条例》对编制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确定城市景观风貌分区控制体系和控制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科学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质以及分区关系,科学规划城市布局,保持滨州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塑造城市整体形象。二是严格限制规划修改程序。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三是编制重点地区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景观风貌特点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重点地区名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城市重要功能区,城市重要交通节点,重要的滨水地区、山前地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风貌区及其他需要进行景观风貌控制的街道,城市广场、公园绿地以及相邻地区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重点地区,重点地区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价值等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编制实施城市设计,强化城市景观风貌的控制和引导

《条例》直击城市建设问题症结,直面矛盾焦点,对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编制实施城市设计制定了具体规定。一是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提出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慢行系统、城市雕塑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二是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景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控制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三是建立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沿河防护林、景观生态林、山体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景观水系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革命遗址遗迹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并将对应区域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加强建设管理保护,落实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

《条例》对城市建设、城市绿地、城市视域廊道、滨水空间、历史文化街区、城市雕塑等的规划设计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工程建设管控。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市政设施的选址、线路、外观设计等方面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以及城镇容貌标准。二是城市绿地保护。城市绿地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生产、防护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城市道路和沿河的绿化应当保持原有绿化特色,城市重要街道行道树不得整体更换。确需改变、提升的,绿化改造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三是滨水建筑管控。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乡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将水体管理保护范围外一定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建筑退线距离以及其他建设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的滨水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天际轮廓线、景观视线分析,滨河、滨湖等滨水区域沿线建筑高度应当与水系环境相协调,构建功能复合、疏密有致和生态自然的滨水空间,不得破坏滨水景观风貌。四是重点地区的建筑管控。城市地标、门户节点、轴线廊道、重要街道等重点地区的建筑,应当根据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严格控制高度、体量、色彩和顶部形式等,保持视线廊道通畅,塑造优美的城市立面景观和天际轮廓线。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外立面风格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体现滨州文化特色,反映建筑功能类型特征,与街道、街区整体风格相协调。五是城市雕塑管控。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彰显本市地域文化特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赵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