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记者 赵双红
11月2日,滨州市召开滨州市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滨州市人民政府于9月22日印发《滨州市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滨州市关于加强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发布会上,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周海林就《方案》出台背景、依据、目的、措施等相关情况作了介绍。据悉,2019年1月,滨州市政府成立滨州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专班并多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但因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使用群体复杂,生产销售等环节控制难度大等原因,整治效果不佳。目前,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形势严峻,事故多发频发,违法乱象突出,民意诉求强烈,在全市开展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治理工作迫在眉睫。
《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结合滨州实际制定。
《方案》是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关于加强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决策部署,深化平安滨州建设的重要举措,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方案》要求,从严从细落实各项措施,实现滨州市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规范管理、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
设置过渡期。根据《方案》要求,9月22日,市公安局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对2023年10月23日前购买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驾驶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严格源头监管。自2023年10月23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非法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秩序管控。在滨州市主城区划定限行区域和时段:自2024年4月1日起,主城区设置限行区域,东至205国道(不含)、西至西外环(不含)、北至北海大道(不含)、南至南外环(不含)及黄河大道(不含)以内范围。限行区域内,每日6时至20时禁止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通行和路内停放。在限行区内,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违反通行和停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符合条件的车辆依法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