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记者 赵双红
9月27日,《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政策吹风会召开。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9月8日提交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23年9月21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朝晖介绍,近年来,国内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凸显,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实现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亟需出台本《办法》。该《办法》被列入年内出台的立法项目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3月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专门派出立法调研组,到滨城区、无棣县开展调研,到重庆、厦门、烟台等地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至7月,分别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公众和企业家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省司法厅相关处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并就有关条文内容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经15个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会签一致后,形成了《办法(草案)》。于2023年9月8日提交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23年9月21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借鉴了杭州、烟台等地经验和做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分别就房屋安全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本市城镇规划区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不适用城中村自建房和农村自建房。
(二)关于房屋安全使用。考虑到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一致,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时,列明了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并在装修管理和共有部分管理中,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责任。
(三)关于房屋安全鉴定。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关系,参考外市立法经验,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主体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房屋受损需要继续使用的,可由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鉴定。同时,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情形,特别要求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周期不超五年。
(四)关于危险房屋治理。为确保本《办法》可操作、能落地,《办法》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危房治理和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
(五)关于法律责任。为确保《办法》正确有效实施,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反复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而未鉴定的、应当解危而未解危的行为,参照杭州的做法设定了行政处罚。
《办法》结合滨州市实际,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办法》第11条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按约定执行。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12条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13条对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如擅自拆除或者破坏主体结构、承重构件,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等8种行为。
第15条,对房屋的装饰装修进行了规定。在开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有权利对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劝阻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16条规定房屋共有部分若未委托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共有部分共同承担管理、维护等责任。
第19条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如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等等,尤其是对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要求定期委托鉴定,鉴定周期不超五年。
第27条,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若特殊困难家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力支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安全费用的,可以依照《办法》第10条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安全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