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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02-15 16:37:47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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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记者 赵双红

2月15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18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朝晖介绍,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大数据工作,先后印发了《滨州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工作方案》,并建设了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纵向上完成了与国家、省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横向上实现了市县两级所有政务部门接入,数据共享开放成为带动经济社会增长的新动力。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了公共数据管理的立法工作。

《办法》起草依据主要是《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也学习借鉴了广东、贵阳等地做法。

《办法(草案)》共八章,47条。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大数据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包括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校核、更新、提供、共享、开放、开发和安全管理等。二是提高数据收集和汇聚质量。针对部门收集数据不标准问题,规定收集公共数据应当包含被收集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等关键标识信息;针对数据更新不及时问题,规定各部门应按照更新周期及时更新数据;针对数据质量问题,规定各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校核机制。三是推动数据共享。针对数据提供单位共享积极性不高、使用单位获取难度大等问题,规定了数据的共享分类、申请流程,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数据应当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申请条件。对不予共享有异议的,由大数据部门负责组织协商。四是推进数据开放和应用。《办法》就开放渠道、清单编制、分类、开放数据的获取等作出具体规定。五是严格数据安全和监督保障。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实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为督促、帮助各部门找出数据管理中的问题,规定定期开展公共数据管理情况评估和培训。

2022年1月,市大数据局启动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9月,提请市司法局审查。起草过程中,一是征求意见。先后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公众、立法咨询专家、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征求了省司法厅相关处室意见。二是调研论证。先后到滨州市滨城区、沾化区调研,与济南市、贵阳市开展了立法交流,与山东政法学院进行线上研究论证。三是审查修改。就《办法(送审稿)》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审查和修改。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于2022年12月29日提交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23年1月18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赵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