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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公共数据范围 《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突出滨州亮点特色

2023-02-15 16:32:33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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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记者 赵双红

2月15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据市大数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武宝顺介绍,《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22年由市大数据局会同市司法局牵头起草的关于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大数据方面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符合《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有关要求,也突出了滨州的亮点特色。

首次明确公共数据范围。与滨州市2017年出台的《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相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省最新文件要求,《办法》首次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解决了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范围不清晰的问题,公共数据范围更加全面。

明确公共数据的管理规则。《办法》将公共数据的目录编制、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安全和监督保障等全链条进行规范,依托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保障公共数据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同时,对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原则、数据安全的保护责任进行了规范,确保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切实提升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水平。

从源头解决公共数据质量问题。针对部门收集数据不标准问题,规定收集公共数据应当包含被收集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等关键标识信息。针对数据更新不及时问题,规定各部门应按照更新周期及时更新数据。针对数据碎片化、核心字段缺失等数据质量问题,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收集公共数据,并要求开展数据源头治理,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同时,市县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提出数据治理要求,组织开展数据治理,切实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鼓励支持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开放分类,并从社会公众如何获取和利用公共数据的角度,明确了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基本流程,规定了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责任义务、权益保护和鼓励支持的相关要求。同时,要求各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加强经济运行大数据分析系统建设,切实提升经济运行分析研判、监测预警和辅助决策能力。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赵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