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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02-14 16:28:39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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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记者 赵双红

2月14日,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采取了“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模式,共二十条,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体现滨州特色。《条例》贯彻落实了“节水优先”治水思路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等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战略方针,充分结合滨州市市情、水情现状,明确了“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节水工作总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资金投入和激励奖励机制,建设节水型城市。同时,在充分结合滨州市区域水资源禀赋的市情和水情下,将“计划用水管理”“再生水利用”等作为立法关注重点,更加注重规范和引导社会大众改变传统粗放的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及有效减少污水排放等内容,积极破解各行各业用水过程中的发展难题。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列入了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将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海洋发展渔业、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赵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