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头条  |  要闻  |  山东  |  中国  |  国际  |  文旅  |  体育  |  评论  |  财金  |  教育  |  汽车  |  消费  |  吃喝  |  映像  |  周刊
首页>滨州频道>内容详情

从“执行”到“执刑”!阳信法院重拳打击拒执行为

2024-08-21 09:05:5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通讯员 翟成新 吕振刚

近日,阳信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

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拉载赵某某、蒋某某在阳信县某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等人受伤。在交通事故发生2个月后,毛某某与丈夫牛某协议离婚,约定二人婚后共同购置的商铺归牛某所有,毛某某出具放弃声明,自愿放弃应得份额,并完成上述不动产权利人变更。

赵某某将毛某某诉至阳信法院,经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毛某某向赵某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7 771.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2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毛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赵某某向阳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阳信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如实申报财产,后毛某某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同时牛某将上述涉案不动产赠与其子,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登记。2023年4月6日,毛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十五日,阳信法院依法提取毛某某的保单保险现金价值19 142.67元,后向毛某某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毛某某仍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毛某某拒不支付涉及医疗费的生效判决,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毛某某亲属代为交纳部分执行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毛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下一步,阳信法院将持续加大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亮剑“拒执”,坚决捍卫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用实际行动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赵新波
分享到: